首页 资讯快递 第一重点

《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18-04-16 23:51

摘要:从下个月起,惠州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将撑起“法律保护

从下个月起,惠州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将撑起“法律保护伞”——《惠州市罗浮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惠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月9日正式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惠州于2015年成为全省第一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以来,先后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一座山(罗浮山)、一个湖(惠州西湖)进行立法,《条例》是惠州制定的第4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景区,《条例》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景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条例》对规划有关内容作出了规定和要求,明确博罗县政府、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编制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同时,强化了规划的法定效力,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镇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条例》明确,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将建立自然景观、文物古迹、革命遗址遗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罗浮山特有植物、野生中草药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和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保护对象,纳入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统。东江纵队司令部旧址等革命遗址遗迹,以及巴戟天、沉香、何首乌、甜茶、五指毛桃、两面针、过江龙等野生中草药植物纳入保护名录。

《条例》明确了禁止在罗浮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12类活动,包括在景物、设施、林木上刻划、涂污,乱扔乱倒垃圾,占道摆卖,擅自张贴广告等。设定法律责任时,总的原则是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幅度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严从重处罚。比如,对破坏界碑界桩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上位法规定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行为的法律责任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细化为“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广东省张海燕)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