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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

2012-12-06 11:07

摘要:我国已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

  【新民网讯】据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陈炜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发布的《中国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公报》显示,自1982年我国正式建立风景名胜区制度以来,国务院共批准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25处,面积约10.36万平方公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737处,面积约9.01万平方公里,两者总面积约19.37万平方公里。

  公报指出,这些风景名胜区基本覆盖了我国各类地理区域,占我国陆地总面积的比例由1982年的0.2%提高到目前的2.02%。此外,我国现有43处世界遗产地,共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2处、省级风景名胜区8处。

  根据公报,“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接待游客21.4亿人次。其中,2010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4.96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直接旅游收入达397亿元。

  公报还指出,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建设、城乡建设、旅游开发对风景名胜区的压力仍然十分突出。一些地方过于注重风景名胜区的经济功能,片面强调旅游开发,收取高额门票,出让或转让经营权,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区的公益性;一些地方不顾风景名胜资源不可再生的特殊性,违章建设,错位开发,导致风景名胜区资源破坏严重;还有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科学论证,随意侵占、穿越风景名胜区,严重破坏其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李如生表示,目前景区门票过高的情况确实存在,下一步将规范管理,长远发展目标是回归公益性。

  他表示,将不断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力度,逐步解决风景名胜区对门票收入的依赖问题。此外,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筛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风景名胜区,依规处罚,列入濒危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长期不合格、资源破坏严重、多年不改的风景名胜区,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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