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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贪污受贿满1万元即可追究刑责

2016-04-18 20:09

摘要: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贪污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细化。

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还对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进行明确,规定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除物质利益之外,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也应当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还对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作出界定,明确事后受贿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要求看,收受下属或者行政被管理人超出人情往来范围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司法解释还对特定关系人受贿作出规定,明确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莫小羽 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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